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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矿精开|镇远县检察院“三项机制”推动涉矿案件办理更优质
发布时间:2024年4月9日   作者:杨光琼   来源:  浏览量: 561

为贯彻落实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富矿精开”专项工作的安排部署和工作要求,找准检察工作服务保障“精确探矿、精准配矿、精细开矿、精深用矿”的切入点和着力点,镇远县检察院紧扣专项工作要求,结合该院实际制定“三项机制”优化涉矿案件办理,进一步推动服务保障“富矿精开”专项工作做深做实做细。

建立案件标注机制,实现涉矿案件精准识别。一是针对由案管部门受理的案件,案管部门先初步审查,对案件当事人身份、案由等进行深度识别,在和具体案件承办人沟通后,确定案件标注情况,确保专项案件识别精准。二是由业务部门自行受理录入的案件,由办案人员根据案件情况自行精准识别,同时在每月底由业务部门内勤对部门所办理的案件进行逐一排查,防止涉矿案件漏标、错标。

建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实现涉矿案件从速办理。一是对涉矿案件及时受理、分流、办理,确保案件当日受理、当日录入、当日移送、当日分配。同时由案管部门建立涉矿检察案件台账,指派专人管理,对涉矿案件的办理进程进行跟踪调度,在办案过程中不降低证据要求和证明标准的同时,依法快捕快诉快结,缩短办案周期。二是充分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作用,加强对涉矿案件的引导取证以及侦查活动监督,并就办案中法律适用、证据采信等问题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共识,防止因办案时间过长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建立经济社会影响评估机制,实现涉矿案件妥善办理。一是对所办理的涉矿案件是否存在影响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以及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等进行全面分析和评估,并将评估情况纳入案件审查报告,做到一案一评估。二是针对风险评估的不利因素,及时报告,拟定防范处置方案,做到预测、研判、防控、化解,尽量避免和努力减少执法办案活动对企业生产经营和重大项目建设带来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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